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核心提示:產品的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有建立并認真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措施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偽造產地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下面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有: 1、建立并認真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guī)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相關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是什么?生產者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銷售者一般需要承擔三類產品質量責任: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有關產品質量行政監(jiān)督規(guī)定的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依照《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例如,對生產、銷售《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的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尚未構成犯罪的,除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外,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法律規(guī)定數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1)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溫瓶不保溫,電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或者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民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鑒于銷售者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負有默示擔保(除事先有特別說明的外,應保證其出售產品的質量具備該產品應具備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擔保(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與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明示表明的質量狀況相一致)的義務。銷售者違反其對產品質量的默示擔保和明示擔保義務的,構成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的違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民事責任。當然,導致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的產品質量問題,如果是由于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供貨者造成的,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說的產品責任。這里要指出的是,關于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問題,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的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對各類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處罰作了具體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同時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已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的罰則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不合格產品處罰如下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有哪些法定的義務根據新修訂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的《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銷售者對于產品的質量應當履行下列的責任和義務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一)銷售者應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其銷售者產品質量法 他標識(《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進貨檢查驗收既是產品銷售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的一項制度,同時也是銷售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嚴格執(zhí)行這項制度可以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防止偽劣產品流入市場,也便于在發(fā)生糾紛時分清責任。產品銷售者在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時,主要應當查明該產品是否有產品的批準生產文號、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對于屬于名優(yōu)產品的,還需要查明該名優(yōu)產品的標識是否真實,是否屬于假冒偽劣產品。 (二)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 產品的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保濕、冷藏等措施,保證產品自驗收入貨時起至售出止,其品質不產生根本性的變化。(三)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所謂“失效”是指產品已經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白冑|”是指產品已經產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學變化,已經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失效、變質的產品由于其本身已經產生的本質性的變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價值,將此類產品銷售到消費者手中必將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因此為《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四)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 (五)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 (六)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 (七)銷售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