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經上級公安交管部門審查后的結果有兩種情況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一是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即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責令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即審查發(fā)現(xiàn)確實存在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法律分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屬于交警部門作出的綜合性、專業(yè)性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類案件時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和客觀性進行審查。法院可以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斷。這時,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你就應該收集相關有利于自己的證人、證據、視頻監(jiān)控等,提交法院。綜上所述,如果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上級機關應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相反則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若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還是不服則可以收集證據,在訴訟時,用合法證據去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復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受理復核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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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我收到交警支隊接受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對方去法院起訴我,復核會終止嗎?對方去法院起訴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復核會立即停止。
因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在事故認定書復核期間交通事故復核決定書 ,只要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上級交警部門就必須停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