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優(yōu)先由誰賠付_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按比例分擔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案解析
一、保險購買與條款約定
2008年5月20日,劉某給自己的汽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種保險。第一種是交強險,最高賠償12萬2千元。這個金額分成三個部分: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最多11萬,醫(yī)療費最多1萬,財物損失最多2千。第二種是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20萬。
交強險的合同第八條寫明,受傷或死亡的賠償金里包括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失費。但商業(yè)三責險的第四條和第七條有特別規(guī)定,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才賠償,并且不賠精神損失費。
二、交通事故經(jīng)過與責任認定
2008年8月30日,劉某開車撞倒了騎電動車的徐某。徐某送醫(yī)后沒救回來。交警調(diào)查后認定,劉某和徐某各承擔一半責任。死者家屬把劉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經(jīng)過法院審理確認,這次事故造成的總損失是18萬5千329元99分。具體包括:醫(yī)療費5萬多,死亡賠償金6萬多,喪葬費1萬多,精神損失費5萬,還有伙食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三、一審判決結(jié)果
法院第一次判決分兩步處理賠償問題。第一步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萬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第二步剩下的6萬5千多元損失,按70%比例由劉某個人賠償4萬5千多元。這個計算考慮到了事故責任劃分和法律規(guī)定。
保險公司收到判決后沒給劉某賠錢。劉某只能自己先墊付,然后找保險公司要錢。協(xié)商不成后,劉某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商業(yè)險賠付。
四、保險理賠爭議焦點
太倉法院一審認為,交強險應該先賠精神損失費。因為商業(yè)險合同寫明不賠精神損失,所以5萬精神賠償全算在交強險里。剩下的損失按商業(yè)險賠90%,因為合同有10%免賠條款。最終判保險公司賠4萬1千多元。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們主張兩個觀點:第一,精神損失費應該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之間按比例分攤;第二,商業(yè)險本來就不賠精神損失,這部分錢應該扣除。
五、終審判決與法律依據(jù)
蘇州中級法院審理后支持一審判決。法官指出三個關(guān)鍵點:第一,交強險合同明確寫明精神損失包含在11萬賠償限額里。第二,商業(yè)險合同確實排除了精神損失賠償。第三,已生效的交通事故判決已確定5萬精神損失費屬于交強險范圍。
法院特別說明,法律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失費要分攤到不同險種。當交強險能全額覆蓋精神損失時,就應該優(yōu)先用交強險賠付。商業(yè)險只負責賠償交強險賠不完的實際損失部分。保險公司要求分攤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有三個方面。第一,買保險時要看清條款,特別是賠償范圍和免責條款。第二,出事故后要及時保存證據(j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第三,法院處理保險糾紛時,會嚴格按合同約定和法律條文來判決。